笔趣阁

繁体版 简体版
笔趣阁 > 都市言情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最新章节 > 第83节

第83节 免费阅读

600000

贷:应付赔付款600000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600000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600000

二发生理赔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为了确定应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金额,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核实过程,如现场查勘c审查有关单证c审核责任c核定赔偿范围等。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c诉讼费c损失检验费c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即为理赔费用。

保险人发生的理赔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的当期计入赔付支出,同时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c寿险责任准备金c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理赔费用准备金中包括的相关理赔人员薪酬,应当在实际分配的当期计入赔付支出,同时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c寿险责任准备金c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例26-1420x7年5月31日,乙公司分配相关理赔人员薪酬43000元,其中与寿险责任准备金有关的金额为23000元,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有关的金额为20000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4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43000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23000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20000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43000

三c损余物资

损余物资,是指保险人对非寿险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时,一般将取得的有关财产折价给受益人,该财产不属于保险人的损余物资,不应当纳人保险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而应当将其从应支付的赔偿款项中扣除,按扣除后的金额支付给受益人。

如果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时,没有将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有关财产折价给受益人,则该资产属于保险人的损余物资,在满足确认条件时应纳人保险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保险人取得的损余物资是对其发生赔付支出的补偿,因此,在确认损余物资时,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同时冲减赔付支出。同类或类似资产,通常是指与损余物资的性质相同c功能相近的资产。保险人处置损余物资时,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当期赔付支出。

例26-15张某投保的小轿车发生被盗保险事故,甲公司已结案并支付保险金。20x7年4月12日,甲公司通过公安部门找回了该被盗小轿车,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入账价值为80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损余物资80000

贷:赔付支出80000

四c代位追偿款

代位追偿款,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依法从被保验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责任人索赔而应取得的赔款。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应取得的代位追偿款,只有在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对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代位追偿款,保险人不应当确认。在判断代位追偿款能否收回时,保险人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c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合理估计。如果判断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就应当认为代位追偿款能够收回。如果判断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就不应当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但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

保险人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其实质是对保险人发生的赔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赔付支出。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支出。

例26一1620x7年5月15日,李某投保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保险事故,甲公司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向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估计能够收回的代位追偿款为30000元。6月23日,甲公司从责任方收到代位追偿款29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5日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30000元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30000

贷:赔付支出30000

26月23日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29一一一元

借:银行存款29000

赔付支出1000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30000

第五节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c新旧比较

原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要求对原保险合同进行分拆明确定义了保险合同将其分类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定,新准则做出了规定,同时,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分拆核算,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原制度将保险业务按险种分类为财产保险公司业务c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和再保险公司业务,分别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从保险合同的角度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进行定义并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从保险合同出发规范保险业务会计处理,从而扩展了思路,把握了本质。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但有时也不能局限于保险公司,如担保公司等签发的合同,如果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也应作为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c伤残c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险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二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类别规定了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分拆核算的条件

原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c未到期责任准备金c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c寿险责任准备金c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新准则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c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c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原制度没有要求分拆核算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在事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三规定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类别

原制度没有要求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新准则要求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计提不足,应当补提相关准备金。

原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诀赔款准备金c未到期责任准备金c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c未诀赔款准备金c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新准则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c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c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四改变了代位追偿款的处理规定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原制度要求在收到代位追偿款时确认追偿款收入,新准则规定了追偿款的确认条件,并冲减赔付支出。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