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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趣阁 > 都市言情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最新章节 > 第119节

第119节 免费阅读

制c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都视为关联方,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来处理,在实务中无法操作;而且会扭曲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掩盖真正的关联方及其交易。所以,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在不存在控制c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则所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拥有共同的所有者而都成为关联方,这就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混淆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特征。对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予以披露,既无必要,又增加了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

第三节关联方交易

一c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c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这一定义的要点有:

一按照关联方定义,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c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即通常是在关联方关系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关联各方之间的交易。

二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通常一般情况下,在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地转移。

三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重要方面。

二c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关联方披露准则举例说明了关联方交易的例子,这些例子只是各种交易形式的一部分。例举了关联方交易的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依据,而不是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交易。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a企业是b企业的联营企业,a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b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300万元。

四担保。担保包括在借贷c买卖c货物运输c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担保等。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款c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六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七代理。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和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c研究与开发能力超过e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九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第四节关联方的披露

大多数关联方交易是在真实公允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某种目的,也存在通过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交易达到粉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应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c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关联方关系存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应当披露披露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c注册地c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c股本及其变化,以及母公司对于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在披露母公司名称时,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企业集团内对该企业享有最终控制权的企业或主体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c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c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该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是该企业的子公司c合营企业c联营企业等;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c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c提供或接受劳务c担保c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c租赁c代理c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c许可协议c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等;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c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不具有重要性的,类型相似的非重大交易可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c经营成果为前提。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重要,不应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三c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企业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销。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并已抵销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第五节新旧比较与衔接

关联方披露准则是在对1997年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c新旧比较

一取消了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

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新准则规定,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二拓宽了关联方的外延

原准则规定,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新准则规定,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c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控制c共同控制c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关联方。

三增加了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原准则没有对有关最终控制方名称c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c未结算项目的条款条件以及坏账准备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规定。新准则增加了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的要求。

二c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关联方披露准则的规定作相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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